2015-11-19 17:29
问: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虚假出资的问题
答:
由于目前仅是您单方推测,不能预计发起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,以及可能的刑事犯罪与发起人设立公司的行为是否有关联,因此不能预测是否能够通过此事追究发起人责任。可以确定的是,根据《公司法》第八十三条,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,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,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。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,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。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,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。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,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,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,申请设立登记。第八十四条,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,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;但是,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另外, 关于您列举的解决方式,减资需要股东大会根据章程作出决议,股权转让需要当事人决定,如果公司已经设立,股东资格已经取得。